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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7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宣布,新光銀行與子公司新光銀保險代理人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有違反金控台中公司成立共銷等情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核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金管會於104年6月至7月間對新光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新光銀行將信用卡客戶名單交付電銷中台中申請公司登記心人員進行跨業行銷保險商品,名單中有簽署「不同意」共同行銷的客戶基本資料,違反金控法及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此外,金檢亦發現,新光銀行與客戶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未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與新光銀保代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雙方未訂定保密協定,且未於金控母公司網頁公告相關資訊等缺失。
呂蕙容表示,靜電抽油煙機新光銀行對於客戶資料的使用粉筆雖有違反共銷等違法情況,但考量該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依金控法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10512275148583AAED30C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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